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陳心儀 - 教導處公告 | 2023-04-21 | 點閱數: 41

臺南市佳里區子龍國民小學 111 學年度學生服裝儀容規定

111.09.07校務會議通過

一、依據:

1. 依據教育部 109 年 8 月 3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90072127 號函辦理。

2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1 年 5 月 24 日「研商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服繡姓名研商會議」決議暨 111 年 6 月 15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10076945A 號函修正學校服儀規範。設置服裝儀容委員會,以訂定本校之學生服裝儀容相關事項與規定。

3.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12 條、第 14 條之相關規定。
4.立法院第 7 屆第 7 會期第 16 次會議修正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時通過之附帶決議。

二、目的:

期望學生養成注意服裝儀容整齊清潔之習慣,首要培養學生自理、自治的精神及優雅端莊的氣質,以落實生活教育為目的。
三、本會組織及運作相關事項:

(一)學校得聘具平等意識之行政人員代表、教師代表、家長代表、學生代表為委員,共七至九人。任一性別委員之人數,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且學生代表名額達四分之一以上。必要時,得邀請服裝相關專家學者擔任委員代表。其中,校長為當然法定代表,主持與監察會議。

(二)委員採任期制,由校長聘任之,任期為一年(每年 8 月 1 日至翌年 7 月 31 日止),以一年一聘為原則,學期中不得任意更動委員,遇委員請假時,亦不得代理出席。

(三)委員任期一年,期滿得續聘之。委員因故出缺時得另行遴聘,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止。

(四)服裝儀容委員會之決議,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,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。

1.代表名單

委員代表

職稱

姓名

附註

行政人員代表

校長

陳金生

當然法定代表

教導主任

王自強

學務組長

陳心儀

教師代表

教師代表

陳姿妙

教師代表

郭咸盈

家長代表

家長會長

張劍明

學生代表

五年級學生

郭品辰

六年級學生

陳珍薏

行政人員代表候補:總務主任_邱筱芸。

教師代表候補:科任教師_陳鈞津。

四、學生服裝之規定:
1.本校學生穿著依照各班課程及導師之規範,以校服、便服為主,逢體育課時則以運動服為主,一切以保健、舒適追求身體健康為主要原則。
2.配合體育課時則以穿著運動服為主,遇全校性活動則以穿著校服或運動服裝為主,依當時情況作調整。
3.季節交替時,學生視個別身體狀況和需求,自行審酌加減衣服以保健為主要考量,學校不統一規定換季時間。
4.遇天氣變化太冷時,可自行採內加、外加方式處理,並無須一定要穿著運動服,一切以個人健康為考量。
5 若有運動服太小或破損,學生可向老師登記購買。
6.穿著之服裝,以合身為原則,應注意整齊清潔。

7.學生服裝儀容規定實施後,視該規定實施狀況,每三年檢討一次。如有臨時召開之需求,則由委員會代表建請教導處學務組辦理。

五、儀容注意事項:
1.本校並無限制學生髮式,頭髮以自然、乾淨為原則。
2.臉、耳、四肢、身體著重清潔,以身體健康為原則。
3.指甲定期適量修剪,以保持個人衛生。
六、學生穿著之注意事項:
1.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,消除性別歧視,維護人格尊嚴,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之精神。
2.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:「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,尊重及考量學生與教職員工之不同性別、性別特質、性別認同或性傾向,並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」。
3.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:「學校不得因學生之性別、性別特質、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給予教學、活動、評量、獎懲、福利及服務上之差別待遇。」第 2 項規定「學校應對因性別、性別特質、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積極提供協助,以改善其處境。」且立法院第 7 屆第 7 會期第 16 次會議修正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時通過之附帶決議:「學校不得以學生之髮式、服裝因不符合性別之刻板印象而加以處罰」。
4.本校教師於規範學生服裝儀容時,考量學生在生理上、心理上、宗教上、經濟上等之特殊需求,給予學生多元選擇,並尊重其抉擇,以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規定,且不得因服裝儀容問題據以處罰學生。
5.透過校內相關研習活動時宣導上述法規,強化教育人員之性別平等意識,尊重學生身體自主權及個別差異,共同營造多元開放、健康友善的校園。
6.對家長及學生辦理說明會,聽取家長及學生意見,以民主程序之方式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。

七、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,修正時亦同。